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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 · 2017-07-26 13:5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国际铁路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1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成都国际铁路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成都国际铁路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进口汽车价格更趋合理,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四川省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6〕797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成都国际铁路港是我省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性区域贸易中心城市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蓉欧快铁、中亚班列的通道优势,推动建立集采购、销售、售后、金融、保险、仓储物流等于一体的平行进口汽车服务贸易体系,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加快口岸经济发展。
(二)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成都国际铁路港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首批铁路口岸之一,要积极探索适于铁路口岸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模式和政府监管方式,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促进西部进口汽车市场加快发展。
(三)满足消费者需求。充分发挥成都首位城市的带动引领示范辐射作用,优化平行进口汽车来源国布局,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西部地区进口汽车产品的品牌内涵,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以“一带一路”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原则,充分借鉴其他试点地区成功经验,打造集海外采购、新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三包与召回、仓储物流、金融保险等在内的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体系。
(二)积极争取试点政策支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信息化为重要手段,建立市场化运作、政府履职监管的试点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营造良好的消费和使用环境,促进汽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试点企业确定
(一)试点企业准入条件。成都国际铁路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含试点平台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市级领导小组要将汽车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作为遴选试点企业的必要条件,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
1.无平台的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年以上,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对于无法自行提供的可委托平台完成。
(3)应具备完善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
(4)具有良好信誉,在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5)注册地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并承诺获批后3个月内开展平行进口业务。
2.试点平台企业准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合作方近2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平台企业或企业合作方具备完善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具备服务试点平台内企业的能力。
(3)具备完善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和提供供应链服务的能力。
(4)具有良好信誉,在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5)注册地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并承诺获批后3个月内开展平行进口业务。
(6)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且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为AA认证。
(二)试点企业责任。
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是所售产品的全部责任主体,自行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试点平台企业是所售产品和其服务企业所售产品的全部责任主体。试点平台企业提高供应链整合能力,提供包括贸易、通关、销售、售后、物流、金融等全方位和一站式服务。
试点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非法转让,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由市级领导小组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对不履行试点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试点企业,由市级领导小组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试点企业调整。根据试点情况,市级领导小组要适时综合评估试点企业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准入条件。调整后的准入条件要及时向省协调推进小组报告。
四、组织实施
四川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协调推进小组(简称省协调推进小组)牵头统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成都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成都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牵头管理和监督试点工作开展,要建立服务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试点信用评价机制,严格查处试点违规行为,做好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市级领导小组是成都国际铁路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责任主体,负责创新监管模式,制定试点推进措施、运行模式,以及平行汽车支撑体系和风险防控方案等,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负责指导、督促试点企业制定完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运营方案,搭建海外公共采购、进口、销售和境内整改系统,建立平行进口汽车质量追溯、售后服务、三包、召回保障体系。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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