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关于开展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复核认定、专家综合考核的通知

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 · 2017-08-1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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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有关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专家,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专家动态管理,按照《四川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管理办法》、《四川省物流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我办决定对相关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进行复核认定、专家进行综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核范围

 

  (一)2012年、2013年评定的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复核认定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二)2012年聘任的省物流专家(见附件2.综合考核省物流专家名单)。

 

  二、认定、考核内容

 

  (一)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复核认定内容。企业自被评定为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以来认真总结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家和省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加快资源整合和服务延伸,大力拓展现代物流功能;积极运用信息化和现代管理手段创新物流组织模式,发展现代化物流装备,提升物流现代化水平,提升物流运作效率,引领全省物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支持、配合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组织的调查研究、政策宣贯、管理培训、专业招商、对外交流、公共宣传、融资对接、新技术推广、现场经验交流等重大活动;积极参与全省应急物流体系建设,主动承担应急物流任务;及时向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反映企业自身和全省物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承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交办的其它事项等。

 

  (二)省物流专家综合考核内容。总结自受聘为省物流专家以来,专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述绩述廉相关情况。行使权利内容:依法参与物流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参与全省物流专题调研、科技攻关、培训等工作;参与全省重点物流项目评审推荐、绩效评估工作;协助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对物流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独立行使权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等。履行义务内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主动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为我省物流业发展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忠实履行职责,对所出具的审核、咨询、评审、验收意见承担责任;未经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许可,不得以省物流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不得收受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因工作冲突,不能履行专家义务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等。

 

  三、报送方式

 

  申请复核认定的企业、综合考核的专家自愿提交书面总结。

 

  各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企业、专家总结,统一转送我办。中央在川、省属企业和高校、省级以上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专家总结直接报送我办。

 

  四、受理时限

 

  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31日。逾期不受理。

 

  五、认定、考核程序

 

  我办将根据企业、专家提交的总结,按程序组织复核认定、综合考核并公布结果。

 

  六、相关事项

 

  (一)企业如因改制、主营业务、住所、法定代表人、专家如因工作调动、职称(职务)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需登录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http://www.scswl.cn/)向平台联系人索要账号、密码更新信息。

 

  (二)请各市(州)口岸物流主管部门、省公共信息平台积极配合录入工作。

 

  (三)凡属考核范围企业、专家无故不参加认定、考核的,按照办法规定将作取消、终止资格处理。

 

  七、联系方式

 

  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联系人:马娟 ;电话: (028)83355532 ,13540715944。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联系人:幸福;电话:(028)86605649、13990055966,传真:(028)86606862、86605672邮箱:532962130@qq.com,通信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304室,邮编:610016。

 

  附件:1.复核认定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2.综合考核省物流专家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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