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应当建立开发区滚动开发机制 并综合评价考核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2026-05-27 13:06:49

为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开发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发挥开发区对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开发区条例”)。

开发区条例明确,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发展导向、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

开发区条例规定,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更名等,应当符合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认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设立开发区。

同时,开发区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滚动开发机制,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动态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范围。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调整开发区位置、面积、类型等方式开发新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开发区评价考核机制,对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退出和适用相关政策的基本依据。

在科技创新方面,开发区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开发区构建多元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与初创企业,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领军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开发区组织产学研用合作、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促进创新成果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在产业发展方面,开发区条例明确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以及科研条件等特点,合理优化产业布局,统筹各开发区主导产业转型发展、错位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开发区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重点发展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未来产业。并鼓励多个开发区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构建主导产业明确、分工协作、链条完整的产业集群。鼓励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投资强度大、产业关联度强、发展可持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在服务保障方面,开发区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配置、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对开发区予以支持。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管理机构优化政务服务,拓展增值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为企业及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服务。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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