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5月8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等17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北京共同发布《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为从事批发、零售、物流、住宿餐饮等国内贸易的企业,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我国内贸市场规模体量大、企业主体多、就业领域广。2025 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50万亿元,消费市场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但总体上来看,国内贸易仍存在交易不规范、账期长、回款难等问题。
指引共设7章38条,以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原则,立足行业发展实际、聚焦堵点卡点问题、贯穿交易全流程,聚焦国内贸易全流程,对订立交易合同、货物交付验收、账期及支付、争议解决、规范商业行为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为参与国内贸易的企业提供了可操作、易落地的行为规范。
附:《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贸易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批发、零售、物流、住宿餐饮、电子商务等国内贸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国内贸易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指导。
第五条 企业开展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合同应当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核心条款,不得设置模糊或歧义条款。
第七条 鼓励企业使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应当确保合同条款权责对等,不得设置单方面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
第八条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如实告知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并提供货物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货物交付时,双方应当当场核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外观等,做好交付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买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约定的,一般不超过7日)完成货物验收;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第十三条 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有效证据;卖方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买方恶意拒收、无故拖延验收、虚构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等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买卖双方约定交付货物后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账期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八条 买方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款项的,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鼓励双方约定阶梯式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买方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需待上级拨款”“根据客户付款进度按比例支付”“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非自身可控事项作为付款前提。
第二十条 鼓励买方优先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当如实开具并依法使用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转移补贴成本。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实施不合理限流、罚款、强制促销、限制自主定价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或交易相对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公平竞争、良性发展,响应 “反内卷” 治理,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服务、品牌竞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协商不成的,可向行业协会商会或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三十条 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争议解决,不得恶意拖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交易纠纷。
第三十三条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组织开展本指引的宣传、培训、解读工作,引导企业自觉遵守。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将本指引纳入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可将企业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诚信企业予以公示、表彰;对违反本指引的企业,可采取约谈提醒、行业通报等自律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互相监督,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可向行业协会商会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17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2026年5月8日)起试行。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来源:本站
作者: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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